案件名称: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冯仕雨,侯明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程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永法行非审字第00277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12-04公开日期:2015-12-28
当事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冯仕雨,侯明英
案由:nan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法行非审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官井路71号东城尚景1-2栋,组织机构代码00933675-8。

法定代表人邹光明,主任。

被执行人冯仕雨,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侯明英,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卫计征字(2015)第17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永卫计征字(2015)第17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冯仕雨、侯明英进行了送达。

被执行人冯仕雨、侯明英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既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被执行人冯仕雨、侯明英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冯仕雨、侯明英于2015年7月30日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38316元的义务。

永卫计征字(2015)第17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冯仕雨、侯明英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38316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永卫计征字(2015)第17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