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邹光明,主任。
被执行人冯仕雨,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侯明英,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卫计征字(2015)第17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永卫计征字(2015)第17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冯仕雨、侯明英进行了送达。
被执行人冯仕雨、侯明英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既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被执行人冯仕雨、侯明英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冯仕雨、侯明英于2015年7月30日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38316元的义务。
永卫计征字(2015)第17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冯仕雨、侯明英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38316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永卫计征字(2015)第17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