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乃元,农民。
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乃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滨商初字第0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J×××××车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滨商初字第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