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孟民初字第1361号
所属地区:孟村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16公开日期:2016-04-26
当事人:张某,王某
案由:离婚纠纷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孙琦,孟村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旭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

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陪嫁物品由原告带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原被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陪嫁物品清单一份。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无生育子女。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本院调解,被告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相恋、结婚至今,双方感情应已建立并巩固。

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表示希望给予和好机会,故本院认为原被告既结为夫妻,就应珍视这份缘份与情感,日常生活中双方难免发生争执,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扶持、相互尊重,仍有希望组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故原告关于夫妻感情破裂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