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孙琦,孟村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旭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
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陪嫁物品由原告带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原被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陪嫁物品清单一份。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无生育子女。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本院调解,被告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相恋、结婚至今,双方感情应已建立并巩固。
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表示希望给予和好机会,故本院认为原被告既结为夫妻,就应珍视这份缘份与情感,日常生活中双方难免发生争执,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扶持、相互尊重,仍有希望组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故原告关于夫妻感情破裂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