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路瑞敏与凡海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滦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滦民初字第3311号
所属地区:滦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23公开日期:2016-01-04
当事人:路瑞敏,凡海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311号原告:路瑞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海军,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瑞敏与被告凡海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瑞敏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凡海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路瑞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瑞敏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