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浚县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现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现中。
被执行人王兴家。
申请执行人李广杰与被执行人浚县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现中、王兴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浚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浚县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84000元;二、被告王兴家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赵现中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执行人王兴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广杰同意本案暂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