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被执行人:赵群,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申磊,居民。
被执行人:赵涛,居民。
申请执行人代玉平与被执行人赵群、申磊、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岚民一初字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后经本院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等调查了解,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195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537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