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景全,系原告之子。
被告:刘玉英,女,汉族,1953年7月11日出生,现住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申凤山,濮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姣诉被告刘玉英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被告刘玉英于2015年12月7日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濮阳市人民政府向被告刘玉英出具受理通知书【濮证复受(2015)第140号】。
本院认为:被告刘玉英对原告李春姣相邻通行权是否有侵权事实,与濮阳市人民政府对退换房屋通知书效力认定紧密相关,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被告刘玉英提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