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唐娴诉王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建执字第518号
所属地区: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2-15公开日期:2016-03-07
当事人:唐娴,王军,胡庆国,齐齐哈尔农垦北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nan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唐娴,住齐市。

被执行人王军,住齐市。

被执行人胡庆国,住齐市。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农垦北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富裕县繁荣种畜场为民大街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7333XXXX。

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518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5)建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