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朱惠,宁波市诚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某,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