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553号
所属地区:宁波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29公开日期:2016-04-26
当事人:郑某,沈某
案由:离婚纠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553号原告:郑某,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朱惠,宁波市诚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某,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