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爱军与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仪民初字第01362号
所属地区:仪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04公开日期:2016-01-15
当事人:周爱军,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1362号原告周爱军。

委托代理人孙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丁世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令祥,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军与被告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军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