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男,46岁。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蛟河市看守所。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蛟检刑检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陈××在郑××废品收购站院内盗窃废旧铝合金门窗边框20余斤,卖给一个蹬三轮车收购废品的人,获利人民币65元。
2015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陈××在郑××废品收购站院内盗窃废旧铝合金门窗边框10余斤,卖掉获利人民币36元。
2015年1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陈××在郑××废品收购站院内盗窃废旧铝合金门窗边框6余斤,卖给河南一家收购站,获利人民币18元。
2015年1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陈××在郑××废品收购站院内盗窃废旧铝合金门窗边框10余斤,卖给一收购站,获利人民币33元。
综上,被告人陈××共盗窃作案四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6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015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陈××在蛟河市××街小市场溜达时被被害人郑××抓获。
并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陈述,案件提起及破获经过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