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蛟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蛟刑初字第302号
所属地区:蛟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24公开日期:2016-01-30
当事人:陈××
案由:盗窃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蛟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46岁。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蛟河市看守所。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蛟检刑检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陈××在郑××废品收购站院内盗窃废旧铝合金门窗边框20余斤,卖给一个蹬三轮车收购废品的人,获利人民币65元。

2015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陈××在郑××废品收购站院内盗窃废旧铝合金门窗边框10余斤,卖掉获利人民币36元。

2015年1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陈××在郑××废品收购站院内盗窃废旧铝合金门窗边框6余斤,卖给河南一家收购站,获利人民币18元。

2015年1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陈××在郑××废品收购站院内盗窃废旧铝合金门窗边框10余斤,卖给一收购站,获利人民币33元。

综上,被告人陈××共盗窃作案四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6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015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陈××在蛟河市××街小市场溜达时被被害人郑××抓获。

并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陈述,案件提起及破获经过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