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某、程某某妨害公务罪刑事案件再审决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岳中刑申字第17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日期:2015-12-15公开日期:2016-12-26
当事人:nan
案由:妨害公务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岳中刑申字第17号原审被告人刘某、程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湘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决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刘某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据此,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