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南坊支行、胡范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07)临兰执字第3127号
所属地区:临沂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2-11公开日期:2018-02-07
当事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南坊支行,胡范志,赵粮军,密书信
案由:nan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兰执字第31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南坊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青年路北段。

代表人陈磊,行长。

被执行人胡范志,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赵粮军,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密书信,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南坊支行与被执行人胡范志、赵粮军、密书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临兰证执字第69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粮军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66号1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