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陈磊,行长。
被执行人胡范志,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赵粮军,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密书信,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南坊支行与被执行人胡范志、赵粮军、密书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临兰证执字第69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粮军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66号1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