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406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08公开日期:2016-01-31
当事人: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勤军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406号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圣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美芳,女。

被告汪勤军,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2,865.60元。

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夏万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美芳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汪勤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被告系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权利人,房屋建筑面积123.49平方米,原告曾为被告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5元。

被告未支付原告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2,864.9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勤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2,864.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汪勤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夏万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田 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