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耀明,经理。
被执行人张军,现下落不明。
原告黄冈市安居工程建设开发公司诉被告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黄州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冈市安居工程建设开发公司于2011年3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1、被告张军支付原告为其担保的按揭购房款及代收款90331.87元;2、案件受理费2058元、执行费1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该案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黄冈市黄州西湖安居小区7栋2单元501室房屋一套。
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