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25832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02公开日期:2016-03-29
当事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义
案由:信用卡纠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25832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茗茗,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扬,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义,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职业不详。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与被告林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雷茗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义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北京银行起诉称:2013年1月18日,林义向原告北京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经审核予以发卡,卡号为。

林义在签署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承诺,其保证遵守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对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各项内容已经完全知悉和理解。

现原告北京银行以被告林义开卡使用后,对信用卡欠款不予清偿为由,起诉至本院,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林义偿还北京银行欠款本金4932.77元、利息1986.17元、滞纳金及费用2373.11元,并按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费用;2、判令被告林义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北京银行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北京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2.林义身份证复印件;3.消费明细及欠款数据截屏图。

被告林义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被告林义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本院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林义身份证复印件、消费明细及欠款数据截屏图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一、2013年1月18日,林义向北京银行申请办理北京银行信用卡。

林义在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中,声明在申请表上所有的记载均属实;同意北京银行列印于申请书背面的《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等相关文件;同意申请所勾选北京银行信用卡提供的增值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该申请表所附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以下内容:持卡人是指经北京银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自然人,无其它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主卡项下每一名附属卡持卡人(视上下文而定)。

信用卡账户是指林义在北京银行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和外币)或单币种账户(人民币或外币)。

信用卡交易是指林义或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不论是否为林义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知或经过林义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北京银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预借现金是指林义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或以其他北京银行认可的交易方式,在北京银行为其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提取现金或者使用预借现金额度进行转账的信用卡交易。

信用额度是指北京银行依据林义资信状况核定的、林义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是林义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同额度。

北京银行有权根据林义资信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并以电话、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林义。

此外,林义因合理消费需要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临时调高信用额度,但须经北京银行核准。

林义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北京银行确定的方式计算。

记账日是指北京银行将林义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交易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最后还款日是指林义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林义超过最后还款日未按本合约相关条款处理本期账单并还款的,北京银行有权收取包括利息、滞纳金等在内的相关费用。

林义应对其账户下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

林义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根据本合约对北京银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林义和附属卡持卡人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争议或权利主张而受到影响。

北京银行有权选择仅向林义或任一附属卡持卡人或两者追讨应付款项。

信用卡核发后,林义应在发卡后的第一个最后还款日支付首年年费及相关费用。

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首期账单的应缴款内。

林义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减免或退还已记账年费。

林义信用卡及其附属卡核发时间以北京银行系统记录为准。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林义的预借现金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林义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交易款项的利息。

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北京银行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

林义未能于最后还款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和应付款项改为自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林义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北京银行审核同意的,应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当期在信用额度内刷卡消费交易额的10%加上其他全部应付款项的100%)的款项偿还北京银行。

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和应付款项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林义如同时持有北京银行两张以上(含两张)同账户下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预借现金(包括提取现金、进行转账)不享受免息期,林义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业务,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

林义未能于最后还款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按北京银行规定的标准支付滞纳金;此外,林义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林义办理本合约或北京银行规定的相关事宜,须按北京银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

年费、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相关费用按北京银行依法确定公布并不时修订的费率表执行。

北京银行对林义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符合北京银行免息条件的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日计收单利、按月计收复利并由北京银行自行从林义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林义的外币债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银行要求的币种偿还;如允许且以人民币在北京银行购汇偿还,则按北京银行确定的汇价及相关手续办理。

林义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其它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VISA/MasterCard等国际组织的规定办理。

林义与北京银行约定通过林义开立于北京银行的账户自动还款的,北京银行有权从林义指定账户中扣收林义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林义应及时清偿。

……除此之外,该领用合约所附收费标准亦对因使用北京银行信用卡可能产生的滞纳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