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宁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