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公诉机关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标识为“雅贝电动”的红色电动四轮车在济南市历城区港西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济南市护理学院北侧处因行车问题与车牌号为鲁A766**小型轿车司机发生口角。
对方驾驶员报警,被告人田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
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mg/100ml;标识为“雅贝电动”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