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田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历城刑初字第431号
所属地区:济南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31公开日期:2016-03-04
当事人:田某某
案由:危险驾驶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刑初字第43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公诉机关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标识为“雅贝电动”的红色电动四轮车在济南市历城区港西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济南市护理学院北侧处因行车问题与车牌号为鲁A766**小型轿车司机发生口角。

对方驾驶员报警,被告人田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

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mg/100ml;标识为“雅贝电动”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