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涂吉祥、金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928号
所属地区:温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20公开日期:2016-04-01
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涂吉祥,金娜,张建肖,邱献法,陈文锋,温州市康腾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92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负责人:徐文华。

委托代理人:潘海迪、朱林岐。

被告:涂吉祥。

被告:金娜。

被告:张建肖。

被告:邱献法。

被告:陈文锋。

被告:温州市康腾洁具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为与被告涂吉祥、张建肖、邱献法、陈文锋、金娜、温州市康腾洁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涂吉祥偿还借款75万元、期内利息1126.68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5万元及期内利息1126.68元之和751126.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7%后再上浮50%确定逾期利率从2015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建肖、邱献法、陈文锋、金娜、温州市康腾洁具有限公司在最高额75万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24日,被告涂吉祥向原告借款75万元,借款期限自至2015年6月24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7%确定,逾期利率按约定执行利率上浮50%确定,调整方式为按还款周期调整,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2014年6月24日,被告张建肖、邱献法、陈文锋、金娜、温州市康腾洁具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在最高限额75万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止2015年6月24日,被告涂吉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5万元、期内利息1126.68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涂吉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75万元、期内利息1126.68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5万元及期内利息1126.68元之和751126.68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7%后再上浮50%确定逾期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建肖、邱献法、陈文锋、金娜、温州市康腾洁具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75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张建肖、邱献法、陈文锋、金娜、温州市康腾洁具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涂吉祥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42元,公告费64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11982元,由被告涂吉祥、金娜、陈文锋、邱献法、张建肖、温州市康腾洁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王崇林人民陪审员  翁瑞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舒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