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小瑞,大冶市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甘某甲。
委托代理人黄保军,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馨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文忠、人民陪审员马攀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小瑞、被告甘小信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保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10月在网吧玩游戏时认识后自由恋爱,2009年农历4月初四举行婚礼。
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甘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甘某丙,年月日补办结婚证。
婚后,原、被告没有正式工作,生了小儿子之后被告出去工作���但被人骗走钱财。
2015年2月份被告不让我在超市上班,他家亲戚说我在外面有别的男人,对我及其我母亲大打出手,之后我的婆婆让我的母亲把我领回家,故此我们就分居了。
现我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甘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债权、债务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经我们全家商量,充分考虑到陈某年纪轻,与我生下两个小孩,加上我们之前夫妻关系较好,故此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原告非要离婚,我也没有办法,但是原告陈某必须承担我受伤住院治疗的医药费与两个小孩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甘某甲于2007年10月相识后自由恋爱,双方于2009年农历4月初四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
年月日生一女孩���名甘某乙,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甘某丙,年月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2014年7月23日,被告甘某甲因骑摩托车摔伤导致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前往大冶市人民医院,后转至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治疗,共用去医药费189007.25元。
治疗痊愈后被告甘某甲经大冶市人联合会确认为精神贰级。
故此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2015年2月,原告在超市打工时,被告的家人去超市指责被告不管小孩,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原告的母亲到被告家把原告陈某带回娘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2015年7月3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证、病历及医药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两年后结婚,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后共同生育一女一子均某,双方应当珍惜儿女,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虽然在婚姻生活中,原、被告共同经历不少磨难,但是夫妻仍然能够一起面对困难。
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父母介入导致夫妻之间产生裂痕,双方应在维系家庭生活且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前提下相互理解和体谅。
被告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