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