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267号
所属地区:揭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08公开日期:2016-03-16
当事人:张某某,林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张某某。

被告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