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15)永中法执字第125号,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申桐秀、李平、刘志新、王玉丽、肖家余、全东香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永中法执字第125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2-30公开日期:2016-04-08
当事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申桐秀,李平,刘志新,王玉丽,肖家余,全东香
案由:nan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

被执行人申桐秀。

被执行人李平。

被执行人刘志新。

被执行人王玉丽。

被执行人肖家余。

被执行人全东香。

本院在执行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桐秀、李平、刘志新、王玉丽、肖家余、全东香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即(2015)永中法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永中法执字第125-1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肖家余、刘志新名下位于零陵区人民路的两层商用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零陵字第02037967、02032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零国用(2007)第004404号)。

因被执行人肖家余涉执行案件数量多,上述被查封的不动产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对该不动产暂时无法处置;其他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