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申桐秀。
被执行人李平。
被执行人刘志新。
被执行人王玉丽。
被执行人肖家余。
被执行人全东香。
本院在执行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桐秀、李平、刘志新、王玉丽、肖家余、全东香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即(2015)永中法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永中法执字第125-1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肖家余、刘志新名下位于零陵区人民路的两层商用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零陵字第02037967、02032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零国用(2007)第004404号)。
因被执行人肖家余涉执行案件数量多,上述被查封的不动产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对该不动产暂时无法处置;其他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