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韦杯远,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炳峰,县长。
第三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谭华,乡长。
第三人梁有壮,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表诉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环政复决字(2015)10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梁文表于2015年12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