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梁文表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河市行初字第90号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18公开日期:2016-01-15
当事人:梁文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人民政府,梁有壮
案由:nan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市行初字第90号原告梁文表,农民。

委托代理人韦杯远,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炳峰,县长。

第三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谭华,乡长。

第三人梁有壮,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表诉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环政复决字(2015)10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梁文表于2015年12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