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15)佛三法执字第2889号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杏记饲料店与郑钊安,周建英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佛三法执字第2889号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2-01公开日期:2016-10-24
当事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杏记饲料店,郑钊安,周建英
案由:nan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88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杏记饲料店,组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

法定代表人李妙嫦。

被执行人郑钊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2415。

被执行人周建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1242。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杏记饲料店诉被告郑钊安、周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但被告郑钊安、周建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根据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杏记饲料店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郑钊安、周建英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