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浪,1979年11月15日,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曦,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同兴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001号。
法定代表人杨生洪,首席代表。
被告湖北同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001号。
法定代表人杨生洪,总经理。
被告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杨生洪,首席代表。
被告杨生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众贷款公司)诉被告湖北同兴农业有限公司、湖北同兴食品有限公司、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生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融众贷款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四被告价值211592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武汉金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融众贷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