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湖北同兴农业有限公司、湖北同兴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529号
所属地区:武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15公开日期:2015-12-28
当事人: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湖北同兴农业有限公司,湖北同兴食品有限公司,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生洪
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529号原告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40层。

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浪,1979年11月15日,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曦,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同兴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001号。

法定代表人杨生洪,首席代表。

被告湖北同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001号。

法定代表人杨生洪,总经理。

被告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杨生洪,首席代表。

被告杨生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众贷款公司)诉被告湖北同兴农业有限公司、湖北同兴食品有限公司、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生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融众贷款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四被告价值211592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武汉金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融众贷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