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三路206号5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红与被告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红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