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
被执行人梁某某,女,汉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69-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提供的用作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车辆予以查封。
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担保情形已经消灭,申请执行人提出解除用作担保的财产的查封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梁某某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的义务。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梁某某在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所开设的账户(账号:80010000475658***)的存款在人民币1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梁某某在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