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一×、陈二×与陈三×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蓟执字第2377号
所属地区:蓟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2-09公开日期:2016-04-15
当事人:陈一×,陈二×,陈三×
案由:nan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2377号申请执行人陈一×。

申请执行人陈二×。

二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乔秀丽(二申请人之母),农民。

被执行人陈三×,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一×、陈二×与被执行人陈三×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蓟县法院作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801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规定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80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