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二×。
二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乔秀丽(二申请人之母),农民。
被执行人陈三×,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一×、陈二×与被执行人陈三×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蓟县法院作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801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规定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80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