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山东联坤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淄执字第314-1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淄博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2-07公开日期:2016-01-04
当事人: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山东联坤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康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nan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张会亭,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泉路348号金信银都花园沿街商业房甲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联坤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周家镇康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祖勤,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康鼎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泉路348号金信银都花园沿街商业房甲1号。

法定代表人孟昭仿,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康鼎物流有限公司、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山东联坤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山东联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但以上涉案财产均抵押给其它债权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山东铸信物资有限公司、淄博康鼎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同时申请执行人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康鼎物流有限公司、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山东联坤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899048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