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丁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栋,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苟清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某,被告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12月15日在平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12月18日举行婚礼。
婚后,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
2015年4月,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生活至今,双方的婚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故诉讼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丁某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多年而结婚,夫妻感情较好,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12月15日在平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1年12月18日举行婚礼。
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于2015年4月分居生活至今。
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提供的证人赵丽、刘芙蓉的调查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后双方共同操持家业,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因琐事发生纠纷,但只要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