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布分社与布占生、布乃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阳谷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阳执字第2002号
所属地区:阳谷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2-08公开日期:2016-01-06
当事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布分社,布占生,布乃忠,布继廷
案由:nan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2002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布分社。

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政府驻地。

被执行人布占生,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布乃忠,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布继廷,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布分社与被执行人布占生、布乃忠、布继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的(2015)阳商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布占生、布乃忠、布继廷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60000元及利息。

诉讼期间本院未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予以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