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伟雪,宁波市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农民。
第三人:徐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第三人徐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