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启新燃料有限公司与陈银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846号
所属地区:慈溪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09公开日期:2015-12-26
当事人:某某有限公司,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846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上水矸村靠甬临线边。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伟雪,宁波市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农民。

第三人:徐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第三人徐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