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同荣与沙丽华、唐英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普执字第1841号
所属地区:大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2-15公开日期:2016-08-23
当事人:张同荣,沙丽华,唐英刚
案由:nan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张同荣。

被执行人沙丽华,无业。

被执行人唐英刚,普兰店市客运站职员。

申请执行人张同荣与被执行人沙丽华、唐英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沙丽华、唐英刚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同荣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唐英刚的工资账户等已被法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沙丽华暂无法找到,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向我院提供财产线索,案件无法继续执行。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