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沙丽华,无业。
被执行人唐英刚,普兰店市客运站职员。
申请执行人张同荣与被执行人沙丽华、唐英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沙丽华、唐英刚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同荣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唐英刚的工资账户等已被法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沙丽华暂无法找到,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向我院提供财产线索,案件无法继续执行。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