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静,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叶宇恺,住址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辉诉被告吴静、叶宇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