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辉与吴静,叶宇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207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30公开日期:2016-01-11
当事人:李辉,吴静,叶宇恺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207号原告李辉,住址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吴静,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叶宇恺,住址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辉诉被告吴静、叶宇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