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任光学与付正义、李培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当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05号
所属地区:当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04公开日期:2016-01-12
当事人:任光学,付正义,李培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05号原告任光学,个体工商户。

被告付正义,无业。

被告李培运,无业。

原告任光学诉被告付正义、李培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余天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心田、人民陪审员侯来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因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其他方法无法向被告付正义、李培运送达,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在《检察日报》公告向付正义、李培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任光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正义、李培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光学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付正义于2013年2月27日、11月6日二次向原告借款计6000元,至今未偿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738元。

原告任光学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二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证据二:2013年4月30日,被告付正义向原告任光学借款2000元《借条》一张、2013年11月6日被告付正义向原告任光学借款4000元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的事实。

被告付正义、李培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查原告任光学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付正义于2013年2月27日(出具借据时间为2013年4月3日)、11月6日二次向原告借款计6000元,由付正义分别出具了《借条》。

《借条》没有关于借款利息利率及借款期限的约定。

至起诉之日付正义未偿还借款。

同时查明,付正义、李培运系夫妻关系,该债权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原告任光学与被告付正义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付正义应当偿还借款6000元;被告李培运与被告付正义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培运应当与被告付正义共同偿还该债务。

对原告任光学要求被告付正义、李培运共同偿还债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没有关于借款利息利率和借款期限的约定,应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任光学要求被告付正义、李培运支付借款利息738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任光学利息请求中属起诉后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