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汪国柱、汪国华等与张昌兰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固始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固民初字第1589号
所属地区:固始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09公开日期:2017-04-13
当事人:汪国柱,汪国华,张昌兰,汪宇强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汪国柱,男,汉族,1942年7月13日出生,农民,住固始县。

原告汪国华,男,汉族,1949年10月24日出生,农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盛道伦、周灿然(实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昌兰,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汪宇强,男,汉族,1990年12月27日出生,市民,住固始县。

系被告张昌兰儿子。

特别授权。

被告汪宇强,男,汉族,1990年12月27日出生,市民,住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国柱、汪国华与被告张昌兰、汪宇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国柱、汪国华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昌兰、汪宇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