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国华,男,汉族,1949年10月24日出生,农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盛道伦、周灿然(实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昌兰,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汪宇强,男,汉族,1990年12月27日出生,市民,住固始县。
系被告张昌兰儿子。
特别授权。
被告汪宇强,男,汉族,1990年12月27日出生,市民,住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国柱、汪国华与被告张昌兰、汪宇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国柱、汪国华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昌兰、汪宇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