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连俊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洪锐涛,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平春,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
被执行人王少丽,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揭榕法东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谢平春、王少丽发出执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谢平春、王少丽应于执行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平春、王少丽提供抵押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XXX号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北畔、第五层(粤房地证字第XXX1号、粤房地证字第XXX2号、粤房地证字第XXX3号、粤房地证字第XXX4号)的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轮候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谢平春、王少丽提供抵押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XXX号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北畔、第五层(粤房地证字第XXX1号、粤房地证字第XXX2号、粤房地证字第XXX3号、粤房地证字第XXX4号)的房产。
二、被执行人谢平春、王少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