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林荣远与被告林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南民初字第7633号
所属地区:南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16公开日期:2016-01-18
当事人:林荣远,林小龙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633号原告林荣远,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官桥镇内厝村下塘62号。

委托代理人张金利,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小龙,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溪美彭美大汾路13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荣远与被告林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荣远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荣远与被告林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林荣远以双方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