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诉黄洁雯、叶汉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惠来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揭惠法靖民初字第127号
所属地区:惠来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30公开日期:2016-03-05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黄洁雯,叶汉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惠法靖民初字第1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住所地:惠来县惠城镇南门东路17号。

组织机构代码:89348114-6。

负责人:林朝文,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梅生、钟镇东,该行职员。

钟镇东电子送达地址:44522419710901××××@sd.gdcourts.gov.cn。

被告:黄洁雯,女,1994年8月28日出��,汉族,惠来县人,现住惠来县葵潭镇吉镇管区湖仔区十四横巷1号,身份证号码:44522419940828××××。

被告:叶汉武,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现住惠来县葵潭镇葵吉居委会吉新街65号,身份证号码:44052819630310××××。

电子送达地址:44052819630310××××@sd.gdcourts.gov.cn。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诉被告黄洁雯、叶汉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于2015年12月30日以被告黄洁雯己自行履行全部借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黄洁雯己清偿原告的全部借款,本案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被告没有反诉,因此,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为1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胡汉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