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宁学义,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颖,1988年12月29日,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莉萍诉被告刘颖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唐莉萍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颖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莉萍撤回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