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唐莉萍与刘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港民初字第1872号
所属地区:防城港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23公开日期:2017-03-25
当事人:唐莉萍,刘颖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唐莉萍,1992年2月18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

委托代理人宁学义,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颖,1988年12月29日,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莉萍诉被告刘颖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唐莉萍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颖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莉萍撤回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