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鹤壁市馨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鹤山民小字第205号
所属地区:鹤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12-22公开日期:2016-01-06
当事人:鹤壁市馨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宝军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山民小字第205号原告鹤壁市馨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长风北路三矿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玉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宝军,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馨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馨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馨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