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国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甘0271民初201号
所属地区:嘉峪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1-11公开日期:2016-02-29
当事人: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兵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01号原告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德轩小区2-1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73415435E。

法定代表人闫学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国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国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