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受新宝与宁夏欣尚德庄餐饮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石大执字第2061号
所属地区:石嘴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1-19公开日期:2016-02-17
当事人:受新宝,宁夏欣尚德庄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nan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受新宝,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栋。

被执行人宁夏欣尚德庄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进龙,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受新宝申请执行宁夏欣尚德庄餐饮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受新宝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嘴山市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