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与涂玉松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303财保18号
所属地区:温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6-01-13公开日期:2016-12-28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财保18号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镇前街169-183号。

负责人:陈光新。

被申请人:涂玉松。

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为与被申请人涂玉松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涂玉松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海城中星村(所有权证号:026792)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涂玉松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海城中星村(所有权证号:026792)的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