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卓某刚,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家住广西柳江县。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雯珺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卓某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05日8时许,公安民警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县白沙乡水山村大窝塘屯16号依法查获被告人卓某刚藏匿在房间木楼上的一支自制单管火药枪。
同日13时许,被告人卓某刚到柳江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鉴定,该自制单管火药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卓某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经庭审质证的物证、被告人卓某刚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指认枪支的照片、枪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和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