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梁世新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晋02刑更89号
所属地区:山西省大同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01-26公开日期:2016-07-26
当事人:梁世新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刑更89号罪犯梁世新,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左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了(2012)同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世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梁世新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

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梁世新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世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定表、家庭困难证明及监管干警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世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