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孟州市锋彬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允升。
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程保国诉被告孟州市锋彬机械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正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