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计培荣,男,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执行人:江苏易都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
法定代表人:计培荣,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卞月南与被执行人计培荣、江苏易都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4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计培荣、江苏易都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896343.68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1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741元。
现查明被执行人计培荣、江苏易都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有租金收入,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公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