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尹杨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1年7月20日和2013年12月30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尹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
从事一线生产劳作,表现较好。
目前考核得分97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尹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