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李家鹏减刑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17刑更153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达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1-27公开日期:2016-04-05
当事人:李家鹏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53号罪犯李家鹏,绰号“家鹏娃”,男,生于1973年11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

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0)广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家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法定期限内,同案犯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川刑终字第74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

该犯于2012年1月5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李家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2015年4月23日受到行政警告一次,2015年6月至8月标准分因受警告处分不计入累积分,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50分,2014年10月22日获行政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家鹏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在从事车间线圈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2015年4月23日受到行政警告一次,2015年6月至8月标准分因受警告处分不计入累积分,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50分,2014年10月22日获行政表扬一次。

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